廣州變質過期食品如何處理,廣州過期食品處理公司
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只要涉及過期食品的行為,一直以來都是被食品法律所嚴格禁止。但由于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多樣、商業行為具體而復雜,以抽象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制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執法難題。
過期食品vs發現場所
與食品保質期有關的義務性規定,《食品安全法》主要體現在三大類。第一類是禁止性義務,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二類是巡查清理義務,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最后一類是針對進貨查驗記錄以及銷售時的標注規定,散見于第五十條、五十三、六十八條、七十一條等。目前爭議主要發生在前兩類,爭議焦點是在執法中對經營過期食品違法行為的既遂形態如何認定。
正因為《食品安全法》在第五十四條中設定了食品經營者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義務,所以在實踐中才使得上述違法行為與場所相關。對此,各級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若干執法應用解釋,以場所來界定行為,其中差異也很大。